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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用户严禁从事下列任何一项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制作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2.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3.违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8.浏览或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9.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0.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它行为。

  11.非法使用其它计算机的IP地址。

  12.校规校纪所禁止的任何内容。

  二、使用学院计算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在使用学院机房时要进行严格的登记,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3.个人使用的计算机必须设置密码并注明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

  4.学院主页及领导信箱要随时监控,发现不良信息及时删除。

  5.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情节轻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计算机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必须对自己使用和管理的计算机承担管理责任。发现有害信息后,必须严格追查信息来源,如果无法查到该信息的直接散布者,负责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本规定2008年10月制定,2010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