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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保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省、市与上级主管机关关于保密工作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大事。全体教职工都必须执行国家保密法令。

  二、建立健全学院保密制度,进行保密教育,定期的不定期的检查保密情况,监督保密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凡属下列规定内容,均属保密范围:

  1、国家保密机关、省、市和上级主管机关规定的保密事项;

  2、国家保密局规定的文件、资料、稿件;

  3、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悉知的事项;

  4、未公布的文件、决定和属于保密性的资料;

  5、必须履行组织手续方可对外的院内的文件、制度、资料;

  6、未公布的科研资料、教学资料、人事、劳资、财务资料;

  7、未发会议纪要的各种院级会议内容,各种院级会议记录材料;

  8、人事档案和按程序办理的档案材料;

  9、检举、揭发材料、个人的思想汇报内容及其材料,私人信件和学院的密码;

  10、学院制度规定的事项。

  四、各种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对所管档案材料、档案内容按制度规定,负保密责任。

  五、打印室禁止与送取打印文件无直接关系的人员进入。打印人员对打印的文件、资料、试卷不得给与文件形成(拟稿、审核、签发)无直接关系的人员阅、改,不得给非送取打印文件、资料、试卷的人取走。打印人员不得将打印的文件、资料、试卷携出文印室,亦不得将打印文件、资料、试卷内容外传。打印人员对所打印的文件、资料、试卷的泄漏、丢失等要负失密责任。

  六、负责文件、帐册、资料档案和未公开的科研资料管理工作的专职(专责)人员,必须对所管材料妥善保管,不得乱丢乱放,管理不慎失密须承担失密责任。

  七、凡进入打印室、档案室、政工科、财务处、院办公室、院长室办事或联系公务等的人员,未经许可,不得翻阅这些部门台面和室内存放的文件、帐册、资料、稿件、档案材料,违者予以批评教育,严重者须依据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发现失密、泄密情况,应立即向保密小组或保卫负责人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由保卫部门进行追查。对失密、泄密者,须作严肃处理。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人员,应予以表扬,对保密工作做得突出成绩者,应予以奖励。

  九、全校教职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守则》。

  十、本制度2010年9月制定。